律所合伙人
李新建,河南持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。2005 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,拥有 20 年民商事诉讼实战经验。
执业经历:
2009.07‑2010.08 在河南金色阳光律所实习;
2010.08‑2019.03 于河南博正律所执业;
2019.04‑2025.03 担任河南吉豫律所专职律师;
2025 年 4 月至今任职河南持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。
办公地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 21 号 2 号楼 22 号(SOHO 世纪城西塔 12 层 F)。
李新建律师是律所债权债务专项业务负责人,为河南区域债权债务、欠款清收、强制执行专项主办律师,常年代理郑州、开封、洛阳、信阳、驻马店、安阳、巩义等河南全省多地债权债务纠纷案件,对接多地法院及执行局,服务个体工商户、供货企业、工程班组、自然人出借人、汽贸担保公司等主体,累计处理数百起债权类案件,大量案件通过调解、胜诉、全额回款结案。
专业主攻民间借贷纠纷、买卖合同货款追偿、债权转让纠纷、担保及追偿权纠纷、劳务与工程款欠款,同时承办执行全流程法律业务以及疑难债务应诉案件,擅长处理证据薄弱、多年旧账、债务人失联类疑难债权。能够运用微信聊天记录、送货单、转账流水、录音等零散证据搭建完整证据链;采用诉讼加调解双轨维权模式,调解协议设置逾期全额加速到期条款,规避分期履行风险;熟练处理利息计算、诉讼时效抗辩、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追责三大核心难点。业务覆盖债权事前风险防控、诉前催收、立案保全、庭审代理、强制执行全流程,本人亲办案件,不转包、不甩件,办案宗旨为以证据为根基,以回款为目标,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,坚持一案一策、全程亲办、收费透明、及时反馈,维权思路坚持能调不诉、需诉必赢、胜诉必追。
部分债务纠纷案例
一、买卖合同货款纠纷
货款分期调解案:原告吕某起诉赵某索要货款,双方调解,货款分三期支付,约定任意一期逾期,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承担违约金,诉讼费由被告承担,法院出具调解书。
气体供货结算小额诉讼案:原告向某装备公司供应工业气体,微信对账确认欠款,被告以发票由第三方开具拒付货款。法院认定实际交易双方为原被告,发票主体不改变买卖关系,判决被告支付对应货款,本案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。
气体供货缺席判决案:原告给某实业公司供应工业气体,微信对账确认欠款,被告拒不到庭应诉。法院依据对账记录认定欠款事实,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并计付利息,一审终审。
农产品供货欠款案:石榴供货商樊某起诉某供应链公司,凭微信对账记录起诉索要剩余货款,被告未到庭,法院判决全额支持货款本金,因无利息约定未支持利息诉求,小额诉讼一审终审。
债权转让货款调解案:商贸公司受让债权起诉某重型装备公司,经法院调解约定分 9 期还款,约定任意一期逾期可就全部余款强制执行并计收利息。
表见代理货款纠纷案:某高温公司向耐材企业供货,部分合同没有加盖公章,被告拒绝认可以上部分债务。法院认定业务员构成表见代理,判决被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,并按 LPR 的 1.5 倍承担逾期利息。
面料货款夫妻共同债务案:纺织品经营部起诉杜某、王某夫妻索要面料欠款,欠条约定维权费用由债务人承担,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调低过高利息标准,判决二人共同偿还货款,承担律师费以及相应逾期利息。
气体货款分期调解案:吕某起诉温某气体欠款,法院调解确定分期还款,约定任意一期逾期,可就全部欠款连同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。
二、民间借贷纠纷
大额借款一审、二审案件:魏某向黄某出借 230 万,后期重新拆分出具借条,被告抗辩债务已经货物、现金清偿。法院认定没有有效还款凭证,合法结算利息可以计入本金;第三方虽出具借条但没有实际收款,不承担债务,判决债务人偿还对应本金并按约定标准支付利息。
一人公司股东连带清偿案:赵某以个人和一人公司名义借款 15 万元,公司前后两任股东均无法证明个人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,被告提出时效抗辩。法院认定持续催款、付息造成时效中断,判决债务人还本付息,两名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。
预先扣息民间借贷案:梁某向赵某出借两笔借款,放款当日即收取部分利息,双方就多笔还款抵扣顺序产生争议。法院认定放款当场收取利息应当扣减本金,无约定情况下还款先冲抵利息再抵扣本金,判决偿还剩余本金并分段计息。
婚内借款归还配偶抗辩案:吕某婚内转账 6 万元给公公王某,离婚后起诉索还。被告举证该笔借款已经归还至原告丈夫账户,法院认定婚内该笔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,向配偶还款视为债务清偿,驳回原告诉求,二审维持。
民间借贷调解案:王某起诉向某索要 10 万元借款,双方调解,确认本金及利息,约定分期偿还,任何一期逾期全部债务加速到期,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。
部分套贷转贷借贷案:严某向温某出借资金,一部分属于自有合法资金,一部分系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。法院认定自有资金借贷有效,套贷转贷部分借贷合同无效,但本金需要返还,区分两部分分别计算资金占用利息。
以房抵债抗辩案:柳某出借 195 万给被告,双方达成以房抵债协议,债权人实际占有、出租、处置抵债房产,之后又起诉索要借款。一、二审法院均认定抵债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,原债务消灭,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三、担保追偿权纠纷
车贷担保追偿案:汽贸公司为购车夫妻提供担保并代为偿还车贷,起诉借款夫妻与保证人,被告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、债务已经结清。法院认定主债权发生时效中断,担保人代偿后有权追偿;一般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责任,判决借款人返还垫付款及利息,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。
四、劳务欠款纠纷
工程劳务费欠款案:何某承接市政管网劳务,分包公司拖欠 52.5 万劳务费,原告要求总包单位共同承担还款责任。法院认定总包仅作为对账见证方,不存在债务加入,按照合同相对性判决分包公司支付劳务费及逾期利息,驳回对总包的诉求。
五、涉刑驳回起诉案件
原告郑某转账参与实质为投资的交易,项目负责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,法院认定属于刑事犯罪范畴,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,裁定驳回起诉,移送公安处理。
深耕民间借贷、货款追偿、执行回款等债权债务业务。熟悉河南各地法院裁判尺度,擅长梳理微信、流水等零散证据,采用诉讼加调解模式,一站式处理债务纠纷,全力帮助当事人实现回款。